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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04时00分,被告人易某甲驾驶粤AH8****号小型轿车搭载易某乙等人由吴川市**街道**路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吴川市梅录**路与**路十字路口时,与杨某甲驾驶的粤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甲驾车逃逸,后杨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易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杨某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31

附:1.被告人易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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