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04时00分,被告人易某甲驾驶粤AH8****号小型轿车搭载易某乙等人由吴川市**街道**路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吴川市梅录**路与**路十字路口时,与杨某甲驾驶的粤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甲驾车逃逸,后杨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易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杨某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1.被告人易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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