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司机,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乡**村**组**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驾驶粤AP****号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公司员工沿本市黄埔区广汕二路路中心绿化带北侧第五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广汕二路出长安街西240米处时,向南侧相邻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未按规则让行,与在该车道正常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田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田某某特重型颅脑外伤,被害人田某某后于2019年12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易某甲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复核结论是责任划分不变。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甲及同事拨打110报警和120抢救被害人,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易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所在单位垫付了人民币14万余元,后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田某某家属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3万元。被告人易某甲个人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家属人民币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蒲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4.现场勘验材料;5.车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 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594****(保证人:易某乙,联系电话:188264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4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穗埔检刑量建〔2020〕318号《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