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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三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现居租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2019年12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易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小区出发,经长江广场、滨江路至金石路,沿天元区金石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对向驶来由汤某某驾驶湘******小型桥车相遇,因互不相让双方发生争执、冲突;同时汤某某发现易某甲有酒驾嫌疑,即分别打110、122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天元交警大队民警随即赶到事发现场,并对易某甲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66mg/100ml,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莲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733****。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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