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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失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易某甲携带祭祀用品到团风县*甲镇*乙村*丙山山凹内其母亲的坟前祭拜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干部群众扑救,直至当日下午14时许被扑灭。经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920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881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乙、易某丙、刘某某、易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戊的陈述;4.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881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琳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0713-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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