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甲和李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吸食。于2019年3月2日、7日、12日、14日、18日,被告人易某甲在多次容留其男朋友李某某在吴川市**街道****路**对面其出租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3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