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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甲和李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吸食。于2019年3月2日、7日、12日、14日、18日,被告人易某甲在多次容留其男朋友李某某在吴川市**街道****路**对面其出租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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