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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40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甲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号**楼商铺的公共电话商店;在经营公共电话的同时,为增加收入,易某甲接受附近居民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的开设赌场活动。被告人易某甲采用微信账户(微信号xi******80,微信名“小**”)接受他人六合彩赌资投注的码单、赌资,或他人上门投注时开具六合彩单据、码单并接受赌资;2018年10月开始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易某甲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部分金额为1030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甲使用的手机短信及微信中有涉及“六合彩”投注内容;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自己坐庄收取他人香港外围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联系电话为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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