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易某甲在手机上下载一款叫“情怀宜春麻将”(之前叫胡乐麻将)的软件,在该平台充值成为了VIP,拥有开设虚拟房间的权限,然后组织他人在其开设的房间里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以抽取台费牟利。
被告人易某甲先推荐好友下载该软件并注册,注册后自动生成一个ID,然后将玩家的ID拉进其在该APP建立的“真真亲友圈”的麻将群。被告人易某甲通过在该平台购买房卡开好虚拟房间供群成员打麻将进行赌博,每局赌博结束后由其本人进行输赢结算,输家会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的方式将钱款发给被告人易某甲,易某甲抽取每局4元台费后再将钱款发给赢家。经查明,自2019年1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易某甲组织赌客易某乙、易某丙、彭某某、张某某等200余人多次在其开设的虚拟房间内赌博,参赌资金为1125424元,从中抽取渔利130268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易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易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在APP内虚拟开房,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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