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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于都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甲于和被害人王某某去到本市塘厦镇凤凰岗社区怡和商务酒店602房,易某甲趁王某某在洗手间洗澡,拿走王放在该桌上的皮包,逃离现场。皮包内有一部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价值约3721.9元)、一部苹果牌ipone7Plus型手机(价值约1619.4元)及2700元。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农贸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易某甲抓获归案,并起获王某某被盗的两部手机后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易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物证手机,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易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3.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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