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丫江桥镇樟树村**组**号。2009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7月15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易某甲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共3次盗窃他人屋内财物。第一次: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易某甲步行至攸县**镇百花社区蔡某某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蔡某某放在一楼大厅神台桌面上的BOTEL老年手机盗走,该手机易某甲自己在使用(手机已发还给受害人蔡某某)。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元。第二次: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易某甲从攸县县城沿国道G106步行至**镇**村周某乙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从周某乙家一楼客厅桌子上盗走一台小米牌智能手机,在一楼楼梯间盗得一台蓝色豪爵牌摩托车,后易某甲担心手机被定位,便将手机丢弃在坪阳庙范围内一农田里(无法找到),将摩托车停放在皇图岭市场内(摩托车已发还给受害人周某乙)。第三次:2020年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骑着从周某乙家盗窃来的摩托车来到攸县**镇**村**组易某乙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从易某乙家一楼大厅神台桌面上盗走一台华为畅想9智能手机和一台蓝色Newman牌老年手机。后将华为畅想9智能手机卖给路边一收废品人员(具体信息不详),蓝色Newman牌老年手机一直在自己使用(该手机已发还受害人易某乙)。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财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5272元。2020年8月3日,易某甲主动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多次溜门入室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的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的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易某乙、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民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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