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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111989********,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队。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鲍瑜明,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041989********,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同年8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茶陵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被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嘉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43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蒋某甲、吴某某、罗某甲、周某某、马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占51%股份,被告人易某甲、蒋某甲、吴某某等人以技术入股占49%股份,共同成立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微赢棋牌”平台,招募代理人进行推广,内设有麻将、跑得快、扑克牌、字牌等赌博游戏,供代理人组织赌博用,由被告人易某甲、蒋某甲、吴某某、罗某甲等人负责开发、运营、维护等工作。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牛阿牛”赌博平台,由被告人周某某和马某某共同负责推广。“微赢棋牌”和“牛阿牛”赌博平台通过向代理人或参赌人员卖“钻石”获利,市场代理通过抽头及公司返利的方式获利。

因在微信群内频繁交易赌资,导致微信群被封,且这种平台外结算赌资模式无法保证代理抽水获利,公司根据代理的反馈和要求,于2019年1月组织技术人员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对赌博平台进行修改,设计体力值模式,用于赌资兑换、结算。2018年12月份至案发,微赢棋牌赌博平台注册玩家971233,真实玩家788450,注册审核通过的代理号2637个,通过代理买钻充值获利12783346元。截止到案发,牛阿牛赌博平台代理号1059个,其中审核通过的有179个代理号,注册玩家号59318个,真实玩家号49999个,平台通过代理购买钻石获利483401元。

株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易某乙账户(公司用于获利提现)扣押665000元。被告人易某甲及家属共向公安机关退款2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退赃20万元。被告人罗某甲退赃1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退赃11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后台数据照片、电子物证检查记录、银行电子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易某甲、蒋某甲、吴某某、罗某甲、马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谭某甲、易某乙、苏某某、王某甲、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刘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符某某、张某乙、蔡某某、尹某某、张某丙、谭某乙、程某某、万某某、夏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交易记录、银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蒋某甲、吴某某、罗某甲、周某某、马某某建立、运营赌博网站,招募代理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星安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罗某甲、周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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