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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03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3013,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与被害人晏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嘉诚车行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博,被告人易某甲使用特制作弊手机、微型耳机等物与被告人易某乙合伙,通过坐庄时接收信号确定切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晏某某人民币三万余元。

当晚,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被害人晏某某与廖某某四人在宜春市袁州区华盛门小区一出租房内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博,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骗取晏某某人民币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特制手机等物证;2.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使用作弊器打扑克,二次骗取被害人晏某某钱款共计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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