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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甲原系乐清市**测绘有限公司负责房屋测绘的员工,2019年2月其受公司指派为被害人黄某甲位于**镇的房屋测绘。同年5月,被告人易某甲私下应被害人黄某甲要求为其位于**街道的房屋进行测绘并私自收取测绘费用。5月下旬,被告人易某甲因赌博输钱导致无心上班,遂离开公司返回湖南老家,之后其为骗取钱财用于赌博,谎称可以帮助办理房产过户,虚构国土局工作人员“朱自强”身份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信任,期间以办证需要过户费、楼层费、押金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69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抓获。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黄某甲已谅解被告人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副本)、收款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乙、张某某、黄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易某甲系初犯,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甲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5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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