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易某甲以开办广州市花都区****幼儿园、****幼儿园为由,通过接受网上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乙人民币405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易某甲以可以低价代购海关扣押的奔驰小汽车为由,通过接受网上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乙人民币400500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易某甲以可以代购海关罚没车为由,通过接受网上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5000元。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易某甲以可以低价代购海关的罚没车为由,通过接受网上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乙人民币600416元。
综上,被告人易某甲通过接受网上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乙及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660916元。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现场起获并扣押被告人易某甲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台)现被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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