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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9月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甲因吴某某骂其及土地纠纷的事情而心生不满,便借酒疯持一把小刀从家中冲出去教训吴某某。后被其前妻杨某某发现夺走其手中的刀,易某甲仍然没有终止自己的行为,继续冲向吴某某家,吴某某见易某甲过来便躲到家中二楼堂屋,易某甲见吴某某家围栏竹门已关,便用脚窜门,致使吴某某家二楼楼梯口的两块门板和堂屋的门被踢烂。易某甲进入堂屋后,同吴某某理论,并扭抱在一起争抢镰刀,争抢镰刀的过程中致使吴某某左眼眉骨、脖子左侧、左大腿内侧等多处受伤。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3.5mg/100ml;经怀化市利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颈部皮肤划伤及左大腿皮肤伤口评定为轻微伤,左眼挫伤引起左眼视力下降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乙、杨某某、李某某、吴爱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未经他人同意,强行破门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甲拘役五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恒

助理检察官:欧丽娜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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