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约十多年前,被告人易某甲在其桃江县**镇**村**组的家中利用从钢材店购买钢管、旧摩托车的减震器等材料,自制“鸟铳”一支,存放家中,平时用于野外打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H****银色面包车前往桃江县马迹塘镇龙溪村,持“鸟铳”在龙溪村打猎,将村民汪某甲家中散养的家鸡打死一只。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易某甲将此“鸟铳”主动交至村委,桃江县公安局马迹塘派出所于2020年10月12日至易家坊村委接受并将此“鸟铳”依法扣押;2020年11月6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该“鸟铳”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于2020年11月9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汪某甲、汪某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扣押的枪支系违禁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辅助检察人员:鲁欢存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