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易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驾驶车牌为贵EQ****的五菱牌小货车,到贞丰县**镇**道,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爵康牌踏板摩托车盗窃,并将被盗摩托车抬到车牌为贵EQ****货车上运回家中,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0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盗窃谢某某的摩托车后继续实施盗窃,其在贞丰县者相镇新发街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门牌踏板摩托车盗窃,并将该车抬到车牌为贵EQ****货车上运回家中,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6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易某继续实施盗窃,其在贞丰县**镇**道,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粤豪牌踏板摩托车盗窃,并将该车藏匿于贞丰县者相镇平桥村明望桥头。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6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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