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238号
被告人易桂容,女,48岁,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村**栋**单元**号。2016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因其患严重疾病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14日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桂容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本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易桂容在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小区**栋**单元**号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储某某100元人民币后,将一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贩卖给储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易桂容所贩卖的毒品经称量净重0.0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7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易桂容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门口准备以100元价格贩卖毒品给徐某某时被抓获。并被查获其准备贩卖给徐某某的一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净重0.06克的毒品。经鉴定,被告人易桂容所贩卖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易桂容曾于2017年9月先后多次容留徐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的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4月1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易桂容在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汽车租赁行附近准备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黑色包装的毒品贩卖给周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易桂容所贩卖的毒品经称量净重0.4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易桂容到案后对其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收据、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易桂容的供述。
5、侦查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封存、送检笔录。
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
7、电子数据:微信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桂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桂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桂容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丹
2019年10月29日
附:一、被告人易桂容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两卷。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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