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易永圆,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7年10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永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晚上,潘某某与被告人易永圆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买卖毒品。22时36分许,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和车费计人民币(下同)350元给易永圆后,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旁边的徐周餐馆内,易永圆将300元的两小包疑似麻古(四颗)和一小包疑似冰毒按事前约定放在餐桌上交给了潘某某。随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将二人抓获。事后经当面拆封称重,疑似麻古分别净重0.09克、0.26克,疑似冰毒净重0.14克。次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易永圆租住的巴南区**广场**公寓**栋**房间内搜查出疑似冰毒分别净重0.18克、0.04克。2020年1月1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小袋疑似毒品中均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易永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称量疑似毒品照片等物证;
2.手机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送检检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易永圆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检查、辨认现场、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永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永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永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永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贩卖毒品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永圆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永圆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永圆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涉案毒品等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0年3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永圆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提讯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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