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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浩、王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易浩,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单元**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200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重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9年9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浩、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易浩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易浩在其居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先后向吸毒人员赵某某、罗某某、钟某某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十七次共计6.3克。

1、2020年3月20日、4月16日、4月29日、5月2日、5月16日、5月22日、05月28日(2次),被告人易浩先后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00元约0.6克、200元约0.2克、300元约0.3克、320元约0.3克、200元约0.2克、500元约0.5克、300元约0.3克、300元约0.3克,共计八次约2.7克。

2、2020年1月18日、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5月13日、5月18日、5月24日,被告人易浩先后向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元约0.5克、800元约0.8克、500元约0.5克、400元约0.4克、200元约0.2克、200元约0.2克、500元约0.5克,共计七次约3.1克。

3、2019年10月27日、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易浩先后向钟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元约0.2克、300元约0.3克,共计二次约0.5克。

二、被告人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涛在其暂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处,先后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杨某某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六次共计2.05克。

1、2020年5月8日、5月21日、5月26日(2次),被告人王涛先后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元约0.5克、400元约0.4克、300元约0.3克、300元约0.3克,共计四次约1.5克。

2、2020年4月15日、5月28日,被告人王涛先后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元约0.3克、300元约0.25克,共计二次约0.55克。

三、被告人易浩、王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18日、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被告人易浩在其居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先后四次向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和罗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内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27日、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易浩在其居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家中先后二次向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和钟某某、罗某某一起在其住处内吸食毒品。

3、2020年5月8日、5月21日、5月26日,被告人王涛在其暂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易浩的住处内先后三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和易浩、刘某某一起在其所住房间内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涛在其暂住的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易浩的住处内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和杨某某、李某某一起在其所住房间内吸食毒品。

合计,被告人易浩单独容留2人吸食毒品6次,被告人易浩和王涛共同容留1人吸食毒品3次,被告人王涛单独容留2人吸食毒品1次。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易浩在雅安市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其住处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涛在雅安市雨城区李某某住处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浩、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浩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6.3克,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涛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05克,情节严重;被告人易浩、王涛单独或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浩、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易浩、王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浩、王涛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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