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易登青,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身份证号码42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被告人易登青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5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19年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0日释放。被告人易登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登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登青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易登青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庄排路西侧二十一世纪国际公寓公交站旁,对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7****号大众途锐汽车,采取破窗入内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置在车内的PRADA牌手提包1个(价值人民币14630元)、三星Gelaxy Fold手机1部 (价值人民币5300元)、雪茄盒1个及雪茄18支。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易登青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盗手提包、手机、雪茄盒及雪茄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易登青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登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登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登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登青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登青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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