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礼明、王成龙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易礼明,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74********,197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2016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01月0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成龙,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09月25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01月0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以及黄可夫(另案处理)在宁乡市花明楼镇杨林村利用“地下六合彩”合伙做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接受下线钟某某、齐某某、杨某某的码单,合计接单201553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花明楼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齐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4.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4)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均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卷)。

3.被告人易礼明、王成龙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