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易立,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3********,汉族,大专文化,摄影工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7月13日,被告人易立分别二次与吸毒人员胡某某商定以15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10克大麻叶。被告人易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将合计20克大麻叶邮寄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广润翰城胡某某住处。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易立和胡某某处扣押得的可疑植物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
2019年8月7日,侦查人员在重庆渝中区抓获被告人易立,并在其住处查获大麻叶74.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的苹果牌7PLUS手机一只、水烟壶一个、研磨器一个、银色台秤一台、苹果A1502笔记本电脑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易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立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且易立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立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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