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易红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9月3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殴打他人,2016年3月1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2004年1月1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2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暂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红辉、曹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8月9日,2019年9月5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易红辉、曹勇经常纠集戴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双峰县**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30日,***镇**村关某某家和**村的刘某甲家发生纠纷,***镇**总支及两村村干部组织双方调解。关某某请曹勇、戴某出面参与调解。在做调解工作时,曹勇看到对方刘某乙、周某甲等人为刘某甲出面,认为他们态度嚣张,便打电话给易红辉,要易红辉过来帮忙打架。易红辉便纠集曹某甲一起开车来到**总支,易红辉下车后看到刘某乙、周某甲等人就气势汹汹上前指责他们,随后与周某甲发生争执、相互推搡。戴某与曹某甲看到后就上前帮易红辉打周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双方多人便相互拳打脚踢对方。后易红辉拿起一个拖把、戴某和曹某甲各拿起一根木棍去打周某甲、刘某乙。周某甲、刘某乙也拿起扁担、锄头与易红辉等人对打。导致刘某乙、刘某甲受伤,易红辉、曹某甲也受伤。
2.2015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易红辉与向某甲等人在**镇**村向某乙家打“炸金花”扑克牌时,易红辉怀疑向某甲等人合伙打“围牌”,与向某甲发生争执。一旁未参与牌局的肖某某出面要双方不要发生争吵。易红辉责怪肖某某是帮向某甲讲话,立即打电话给曹勇喊人过来帮忙为其出头。曹勇联系戴某和张某某等人,要他们到**村帮易红辉。不久,曹勇、戴某、张某某等多人陆续来到现场,且有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其中邓某举着一把砍刀,在现场讲:“是哪个打了易红辉,我要剁掉他的脑袋。”在向某乙家屋外,易红辉与戴某将肖某某打倒在地,其他人便手持铁棍和刀子围在肖某某周边,给易红辉和戴某装腔作势。
3.当晚,易红辉又到向某乙家,要向某乙联系向某甲到向某乙家处理打“围牌”的事,否则就要去向某甲家找麻烦。向某甲担心易红辉上门吵事,被迫去了向某乙家。在向某乙家,易红辉威胁向某甲,要向某甲出两千块钱给他以处理好打“围牌”的事。向某甲害怕易红辉喊人来打他,被迫将身上的1100元现金交给向某乙,向某乙担心易红辉还到向某甲家吵事,就出了900元现金补齐了2000元钱并交给了易红辉,易红辉才离开向某乙家。
4.2016年夏天的一天,易红辉与周某乙在**镇**村打牌时发生争执,两人推推揉揉。周某乙的儿子周某丙看到易红辉要打其父亲,也做出了要打易红辉样子。易红辉心里不服气,立马打电话给曹勇要他到**村为其出头。不久,曹勇和曹某乙到了现场,因曹勇和曹某乙都认识周某丙他们,便劝双方不要起冲突。易红辉不听劝告,仍拿着铁棍在周某丙家附近滞留三小时左右,并叫嚣称要到周某丙家去找麻烦,要周某丙赔礼道歉。
5.2016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易红辉与徐某甲、曹某丙等人在双峰县**镇打“炸金花”,易红辉输了钱。易红辉怀疑徐某甲买的扑克牌有问题,怀疑徐某甲打他的“围牌”,便要徐某甲给他一个说法,逼着徐某甲坐他车子回杏子铺镇。在回杏子铺的途中,易红辉打电话给曹勇,称其被打“围牌”输了钱,要曹勇给其出头处理,并约定在**镇**村马路口见面。随后在**村马路进口处,曹勇和易红辉将徐某甲从车子上扯下来,对徐某甲拳打脚踢,致徐某甲受伤。
6.过了两天左右,易红辉等人在**镇**村向某乙家附近的马路上碰到徐某甲,易红辉揪着徐某甲不放并打了徐某甲几个耳光,扬言不出钱就要打徐某甲一顿,搞死徐某甲。徐某甲母亲周某丁赶到现场,听到易红辉威胁徐某甲不出钱就要打徐某甲后,担心易红辉殴打徐某甲,准备跳池塘寻死,被旁人拦住,易红辉才将徐某甲放走。过后第三天,易红辉又带了一些青年男子到徐某甲家要钱,在徐某甲家二楼卧室内,其中一男子用刀威胁徐某甲。徐某甲担心自己的安全,跟易红辉讲愿意出1000元给他。易红辉同意,徐某甲从其姐姐徐某乙处借了1000元现金给了易红辉。
2019年2月21日、3月14日,易红辉、曹勇分别主动到杏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丙、周某丁、周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徐某甲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戴某等的供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易红辉、曹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红辉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情节恶劣;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勇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1、2、5笔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易红辉、曹勇均系主犯;在第6笔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易红辉系主犯,均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曹勇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启志
助理:邓卫军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红辉、曹勇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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