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易言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2000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2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言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易言斌在南岸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麻古疑似物(净重0.2克)和一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19克)贩卖给易某某(监视居住)。当日16时45分许,易某某又将其购得的上述毒品在南岸区长生桥轻轨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并额外收取李某某100元的车费。
经鉴定,被告人易言斌贩卖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易言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易言斌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毒品称重等笔录;
6. 提取、称重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言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言斌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0.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言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易言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犯罪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言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言斌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言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嶙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言斌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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