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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贤国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易贤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村**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贤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易贤国在洪江市黔城镇**住宅内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贩卖给周某某共计重约0.06克价值150元的两个海洛因包子,通过二维码扫码的方式卖给姚某某重约0.04克价值100元的一个海洛因包子。后周某某及姚某某在易贤国住宅内将所购买毒品海洛因包子通过注射方式吸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易贤国住宅内杂物房间书桌上一铁盒内查获7小包共计净重0.24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易贤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及照片、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贤国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124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称量、取样、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易贤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贤国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贤国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易贤国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易贤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易贤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易贤国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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