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易赐禄,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赐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凌晨,被告人易赐禄先后多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易赐禄去至合川区南津街**街**号尹某某经营的**盲人按摩店,用手扳坏门市门把手的方式进入门市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6元盗走。
2、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易赐禄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号赵某某经营的**超市,趁无人之机,用手扳坏门市门把手进入门市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00余元盗走。
3、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易赐禄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号刘某某经营的**育婴店,趁无人之机,用手扳坏门市门把手进入门市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700余元盗走。
4、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易赐禄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路**号李某某经营的**理发店,趁无人之机,用手扳坏门市门把手进入门市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00余元盗走。
被告人易赐禄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尹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易赐禄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赐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赐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赐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赐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赐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赐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易赐禄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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