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曾某某,男,25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3时至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耗某某”(在逃)、“易某某”(在逃)、“宇某某”(在逃)在都江堰市天籁村“**烤鱼”店铺内,强行以270元的价钱消费400余元的酒菜,又在路边以“出租车撞到易某某女友为由”,勒索驾驶员青城四包价值180元的中华牌香烟。之后,又因被害人曾某某对易某某不尊敬,而共同殴打被害人曾某某致轻伤二级。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易某某被当场挡获,另三人逃走。
被告人易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晨光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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