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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邵生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易邵生,曾用名易孝生,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被告人易邵生有前科,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邵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邵生自2019年2月至12月,在隆回县桃洪镇、滩头镇先后三次盗窃手机、执法记录仪器、香烟等物,具体如下:

1、2019年02月13日,被告人易邵生在桃洪镇传奇网吧门口偷走受害人肖某某存放在电动车后备箱中的一台执法记录仪和两包香烟。

2、2019年09月22日,被告人易邵生在隆回县桃洪镇荣兴国际附近雅培母婴店门口偷走受害人丁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一台******手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50元。

3、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易邵生从隆回县城溜至滩头镇青龙村李某某开的新农村超市,从超市里面电脑桌上偷走一台红色苹果7PLUS手机,该手机2017年5月花6800元购买。易邵生偷手机后逃到滩头镇井胜村其女儿易爱珍家,后被滩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被偷手机。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邵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邵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邵生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告人易邵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邵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邵生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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