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金贵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易金贵,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金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9日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指定我院办理本案。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被害人童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易金贵索要金钱。2004年7月14日晚8点左右,被害人童某某到易金贵位于个旧市**镇**队的住处再次向被告人易金贵索要金钱时,被被告人易金贵用斧子击打头部致死。经个旧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童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颅部,造成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致中枢性神经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灰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被告人易金贵的供述和辩解;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金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金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金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金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金贵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散装材料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