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村**区**排**号,捕前住此处。2017年3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村**区**排**号,捕前住此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昝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将收购的废旧叉车进行组装翻新,改装为假冒的“合力”品牌叉车,并伪造产品合格证书,在58同城网站发布信息销售。
1、2019年11月29日,在大厂县夏垫镇**小区门口、**村某院内,被告人李某某、昝某某将两台假冒“合力”品牌注册商标的叉车分别以29000元和2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郭某某,郭某某将叉车运回公司后,发现该两辆叉车无法正常使用。
2、2019年12月9日在大厂县夏垫镇**小区东门北侧,被告人李某某、昝某某向被害人滕某某销售一台假冒“合力”品牌注册商标的叉车时,昝某某被大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该辆涉案叉车销售价格为28000元(被害人未付款)。
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三辆叉车均为假冒“合力”品牌注册商标的叉车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昝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阔
2020年3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大厂回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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