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昝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商河县玉皇庙镇科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10KV高速1线48号杆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史某乙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害人史某乙(男,殁年76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史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昝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昝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昝某某与史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商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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