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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昝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9********,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昝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沿高密市高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看守所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单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昝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亦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昝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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