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昝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昝某某在苍溪县东溪镇关虎桥“小方平价超市”购物并饮酒后,无证驾驶川H7****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苍石公路由东溪向高坡方向行驶,当行至苍公石路78KM+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 悦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