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6********,汉族,大学文化,旺苍县人大常委会原机关党委书记,四川省旺苍县人,捕前住旺苍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旺苍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昝某某于2003年4月任旺苍县**镇党委书记,2007年2月任旺苍县原**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4月任旺苍县**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1月任旺苍县**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11月任旺苍县**机关党委书记。
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昝某某在担任旺苍县**镇党委书记、旺苍县**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规划、办理证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9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旺苍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甲为感谢时任**镇党委书记被告人昝某某在其公司技改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照和支持,在旺苍县城某饭店雅间内送其现金10万元。
2.2011年至2016年,旺苍县**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了得到和感谢被告人昝某某对其公司试验室资质报备方面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先后6次送其现金共计6万元。
3.2012年至2016年,广元**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昝某某为其介绍旺苍国际商贸城房地产开发项目、英郡年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质勘察业务和兴旺佳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业务,以拜年名义先后5次送其现金共计5万元。
4.2012年至2013年,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昝某某对其开发的丰润家园房地产项目办证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支持,以拜年名义先后两次送其现金共计2万元。
5.2013年至2016年,旺苍**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罗某甲为获得被告人昝某某对其开发的栖岛家园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关照,以拜年名义先后4次送其现金共计4万元。
6.2014年至2016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罗某乙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昝某某在其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方面的关照和帮助,先后3次送其现金共计14万元。
7.2013年至2014年,四川省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昝某某在其开发的旺月楼升级改造项目以及牵头的冯家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两次送其现金共计4万元。
8.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建筑商人谢某甲为感谢被告人昝某某为其介绍锦江一号房地产项目房屋主体建设工程,在被告人昝某某位于旺苍县**镇**街家中送其现金15万元。
9.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旺苍县**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魏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昝某某对国际商贸城项目在规划和手续办理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在旺苍国际商贸城项目办公室送其现金3万元。
10.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旺苍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何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昝某某对**酒店升级改造工程的关照和支持,在**酒店一雅间内送其现金2万元。
11.2014年至2016年,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昝某某在其建设英郡年华房地产项目期间的关照和支持,先后3次送其现金共计10万元。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昝某某在成都麓山国际小区附近将现金10万元退还谢馨瑶。
被告人昝某某在配合省纪委专案组相关调查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后在县监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昝某某家属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补充证据壹份共1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