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昝某某喝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外卖至中心小学路段,随意损坏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谭某某的粤YP****小汽车、被害人李某甲的粤Y5****小汽车、被害人李某乙的粤YU****小汽车、被害人陈某甲的粤SF****小汽车、被害人陈某乙的粤EL****小汽车等车辆的车身及后视镜等部位。之后,昝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号住宅楼**楼门口,推翻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助力车。民警接报后在佛山市南海区**路**号住宅楼楼下抓获昝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粤Y5****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1009元,被害人李某乙的粤YU****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403元,被害人陈某甲的粤SF****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564元,被害人陈某乙的粤EL****小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1496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电动助力车充电器被损坏价值人民币50元,合计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522元。经检测,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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