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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昝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在湖北省房县**镇**村**组,租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号车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昝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舞厅跳舞时,遭舞蹈老师韩某某拒绝,后被害人叶某某与韩某某跳舞,被告人昝某某心生妒忌,在舞厅的沙发边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叶某某,后被人劝开。当被害人叶某某进入港岛舞厅旁练功房内活动时,被告人昝某某尾随其后,用右手将被害人叶某某脸部打伤,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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