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701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2日1时30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歌厅**号房间唱歌时,被告人昝某某因与被害人金某甲发生争吵,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金某甲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娄某某、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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