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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昝某某贪污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淄博市周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周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昝某某与钟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钟某作为淄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山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招商引资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共同骗取淄博市**局招商代理费用50万元。被告人昝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记账凭证等书证、张某某等人证人证言、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利用钟某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涛

检察官助理:田茂琦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8337****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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