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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春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春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3********,蒙古族,大学本科,科左后旗**苏木中心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本院于20208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春某某系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中心小学教师,虚构为学生上保险、为学校订购书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佟某某、海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萨某某人民币共计6768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春某某以向佟某某咨询想给自己的孩子上保险为由,与佟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并将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推荐给佟某某,冒充代某某的身份与佟某某进行沟通,获取佟某某的信任,之后不断的以联系到学生上保险为由,向佟某某索要学生保险的提成款共计473200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春某某以自己可以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供给学生上保险的机会为由,用自己另一个微信号编造学校校长的身份,骗取海某某126000元、孙某某5000元、付某某34678元、杨某某50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春某某的行为被识破后,佟某某等人要求春某某返还保险提成款,但春某某已将骗来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无力偿还,春某某便以为学校订购书籍为由,通过朋友向萨某某骗取32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归案经过、保证书、借条;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佟某某、海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春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春某某判处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春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春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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