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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46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晁某某驾驶豫E*****号江淮牌轻型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万家—毛家店)北京方向行驶到绥中县**公里+**米处时,由第二车道驶入第三车道过程中,该车右前部与同车道前方詹某某驾驶的辽A****(辽A****挂)号解放半挂货车左侧尾部相撞,造成豫E*****号江淮牌轻型货车乘车人彭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高速一大队于2019年7月4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晁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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