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号,住温县**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晁某某捡到名为邓某某的A2驾驶证,随后晁某某将邓某某照片取下换上自己的照片,将该伪造的驾驶证供个人使用,在2019年3月至9月使用期间,因违反交通规则致邓某某驾驶证扣分,并产生驾驶证降级的可能,后邓某某报警。
2019年11月17日,温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晁某某,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伪造驾驶证并使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晁某某积极配合,已处理解决邓某某驾驶证扣分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驾驶证一本;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邓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通过更换证件照片的方式,对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伪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卫平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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