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59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欧伦酒吧门前倒车时,撞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皖F*****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44mg/100ml。2020年8月5日经交警一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晁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