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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46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晁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京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路南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晁某某血醇含量为19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晁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查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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