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温县**镇,住温县**镇**村**路*号。2003年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强制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4月20日22时9分许,被告人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韩郭作村口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韩
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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