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10日被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晁某某及家人于2018年5月26日下午,在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楼**村**处,因建房问题与被害人丁某某及家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晁某某将丁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陈述;5.被告人晁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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