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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故意伤害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5时许,在肃州区西峰乡新村一队71号门口,环卫工人朱某某在清理垃圾时,祁某某因怀疑车上垃圾是朱某某所为,双方发生口角,祁某某同行人员晁某某持拳击打朱某某左侧面部,并用脚踏朱某某腹部。经酒泉市博爱医院诊断,朱某某伤势为:1、头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2、双耳鼓膜穿孔,3、耳聋。2019年1月10日经酒泉肃州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晓玲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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