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60********,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6月9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82********,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侯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晁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晁某某、侯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与被告人侯某甲商议,由侯某甲贷款,晁某某做担保,两人合伙贷款,共同向马某某借款放高息牟利。2015年3月9日、10日,侯某甲作为借款人,晁某某作为担保人,以购买钛原材为名,两次向眉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各借款50万元,共计100万,借期一年。2015年4月22日,晁某某与侯某甲两人以侯某甲名义共同将100万出借给马某某,借期5个月,马某某给侯某甲出具了三张借条,其中两张各50万,一张20万(利息),共计120万。与此同时,马某某为该笔借款以八套商品房作为抵押,向侯某甲出具了八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八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是晁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
2015年9月22日,晁某某、侯某甲出借给马某某的100万到期,马某某无力偿还。晁某某和侯某甲商量后,晁某某、李某某以房屋买卖纠纷向眉县人民法院起诉来实现追回100万元借款。2016年1月7日,经眉县人民法院调解,马某某同意为晁某某、李某某办理上述八套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2016年初,晁某某与侯某甲两人因八套房屋分配问题发生矛盾,晁某某将以侯某甲名义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100万元本金及下余利息在贷款到期日全部偿还。此后,晁某某以追偿权纠纷向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侯某甲向其清偿100万及支付的利息65505元。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经眉县人民法院两次一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认定2015年3月9日、10日以侯某甲为借款人,晁某某为保证人,向眉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实际为双方共同借款,合伙向马某某出借。晁某某清偿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形式上履行的担保义务,实质上是清偿合伙的共同债务。合伙所产生的收益已为晁某某实际享有,所以晁某某以保证人身份行使追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晁某某将与侯某甲共同出借给马某某100万而抵押的八套房屋以每套30万—35万不等价格向薛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侯某乙等八人予以销售,共获取房屋价款250.5万元,非法获利1263605元。
二、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如下犯罪:
(一)骗取贷款罪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晁某某向**信用社提交虚假的水泥供货合同申请贷款,2014年9月23日,晁某某在**信用社以贩卖水泥为名贷款150万元,抵押人晁某某,抵押合同编号眉借字(2014)第1010**号,贷款期限2年,**信用社将该笔贷款受托支付给王某乙账户(账号27030710011090********)。调取王某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9月23日,该账户给赵某甲账户(27030710011090********)转账4笔,共计120万,9月24日,给赵某甲账户转账30万元。调取赵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 9月24日,该账户两次分别取现10万、30万,合计40万元;9月27日,该账户给陕西**金属有限公司账户(270307100110200********)转账14.085万元;10月10日,给陈某甲账户(62284502360********)转账93.582万元,这两笔转账合计107.667万元,用于购买钛丝原材料。该笔贷款并非用于贩卖水泥。2016年9月18日,晁某某清偿了该笔贷款。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晁某某向眉县**银行**支行提交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申请贷款,2016年10月25日,晁某某在眉县**银行**支行以购买有色金属为名贷款140万元,抵押人晁某某,抵押合同编号眉抵2016101210,贷款期限1年,眉县**银行**支行将该笔贷款受托支付给沈某某—眉县**炉料有限公司工行账户(26030236092********)。该笔贷款被晁某某用来归还2016年8月23日向沈世军所借的170万元。该笔贷款并非用于购买有色金属。2017年10月15日,晁某某清偿了该笔贷款。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晁某某向眉县**银行**支行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申请贷款,2017年11月6日,晁某某在眉县**银行**支行以购买钢材为名贷款150万元,抵押人晁某某,抵押合同编号陕农信眉抵2017101208, 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日是2019年11月5日。眉县**银行**支行将该笔贷款受托支付给许某某的眉县**钢材大全经销部账户(27030712011090********)。调取许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11月10日,该账户给职某某账户(27011005011090********)转账100万,给张某甲账户(27030710011090********)转账50万。调取张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11月11日,该账户取现4万元,给孙某某账户(27030713011090********)转账21万元;11月13日,给张某甲的银行账户(62220837000********)转账25万元。该笔贷款用于归还他人(职某某、孙某某)借款,并非用于购买钢材。2019年11月5日该笔贷款到期,晁某某没有按期清偿,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晁某某以给他人借钱、在新疆投资种植黑枸杞、经营钛丝厂急用钱等为由,通过借款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先后向35人非法吸收存款1688.58万元,除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种植黑枸杞或办钛丝厂)外,其余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或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截止目前,尚有30人总计1083.88万元借款没有清偿。
非法集资情况如下:
1、2009年(月份不详),晁某某向昝某某借款1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目前,清息1万多元,偿还本金5万元,还有5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2012年5月,晁某某向耿某某借款16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4.4万元,偿还本金6万元,还有1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3、2013年2月1日,晁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10万元,偿还本金51万元,还有49万元本金没有清偿。2018年11月,李某某将晁某某诉至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2019年3月25日判决晁某某清偿49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后晁某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4、2013年8月26日、2017年1月12日晁某某向侯某乙分别借款20万、1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3月—1年,利息1.5—2分钱。2019年4月,侯某乙将晁某某诉至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2019年5月20日调解由晁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清偿30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目前,清息11.6万元,3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5、2014年7月、8月,晁某某向张某乙分别借款35万、17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3个月,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15万元,偿还本金27万元,还有25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6、2014年10月28日,晁某某向樊某某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5厘。目前,清息3.6万元,3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7、2015年5月29日,晁某某向王某乙借款8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9.6万, 80万元本金已经清偿。
8、2016年1月—2月,晁某某向张某乙分别借款50万、30万,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分钱。借款到期后,晁某某没有偿还。2017年6月张某乙将晁某某诉至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 2017年9月5日法院判决晁某某清偿本息89.6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9、2016年3月9日,晁某某向李某丙借款7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分钱。2016年9月9日,借款到期后,晁某某没有按期偿还,他将6个月利息10万元计入本金,向李某丙续借80万元。目前,没有清息,8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0、2017年2月至7月之间,晁某某向车某某先后借款共计3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3月,利息4—5分钱。目前,清息1.2万元,偿还本金5万元,还有3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1、2017年1月16日,晁某某向魏某甲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3分钱。目前,已清息,2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2、2015年10月18日、2016年5月20日、12月21日,晁某某向李某丁分别借款25万、10万、1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6万元,偿还本金25万元,还有2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3、2014年10月、2015年5月,晁某某向杨某某分别借款5万、1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3.4万元, 15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4、2016年2月1日,晁某某向田某某借款177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1.5分钱。目前,清息12万元, 177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5、2015年4月,晁某某向姚某某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2.9万元,1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6、2015年(月份不详),晁某某向肖某某借款5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5厘。目前,偿还本金8万元,还有42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7、2016年7月1日,晁某某向魏某乙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没有清息,1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8、2016年8月、11月,晁某某向沈某某分别借款170万、13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4月,利息2分钱。2017年3月7日,晁某某将10万元利息计入130万元本金内,向沈某某续借140万元。目前,清息10万元,偿还本金170万,还有14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19、2017年10月14日,晁某某向孙某某借款2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目前,清偿本息21万元。
20、2014年12月28日,晁某某通过辛某某向张某丁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是1分钱。目前,清息10.8万元,偿还本金14万元,还有16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1、2014年1月,晁某某向祁某某(2017年病逝)借款10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3分钱,后利息降为2分钱。目前,清息13.5万元,偿还本金50万元,还有5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2、2016年3月,晁某某向张某5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1分钱。目前,偿还本金5万元,还有5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3、2015年11月,晁某某向梁某甲借款12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借款到期后,晁某某将一年利息2.88万元计入本金,向梁某甲续借14.88万元。目前,清息4.2万元,14.88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4、2015年3月5日,晁某某向梁某乙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借款到期后,晁某某将一年利息7.2万元其中2000元以现金形式给了梁文祥,7万元计入本金,向梁某乙续借37万元。目前,偿还本金22万元,还有15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5、2014年3月,晁某某通过梁某甲向梁某丙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2.4万, 10万元本金已清偿。
26、2015年4月28日,晁某某通过梁某甲向周某某借款6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2万元,6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7、2015年4月28日、2016年10月28日,晁某某向郑某某分别借款5万、10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5月—1年,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5000元,偿还本金5万元,还有1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8、2016年2月6日、2月15日、2月23日,晁某某向梁某丙分别借款20万、25万、15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1分钱。目前,清息14.4万元, 6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29、2016年1月,晁某某向杨某甲借款100万元,当时约定每4个月清息一次,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12万元,偿还本金50万元,还有50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30、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0月21日,晁某某向朱某某分别借款20万、12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2年1个月、7个月,利息2分钱。目前,清息7万元,还有32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31、2017年10月16日,晁某某通过儿子晁某甲向周某乙借20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周某乙给晁某某实际借款19.5万元,同年11月初晁某某向周某乙偿还20万元。
32、2017年10月23日,晁某某向张某丙借款2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4分钱。张某丙给晁某某实际借款23万元,目前,没有清息,23万元本金没有清偿。
33、2018年3月20日,晁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6万元,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同年4月3日,晁某某向刘海洋清偿本金16万元。
34、2017年1月、3月,晁某某向崔某某分别借款8万、19万,当时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利息3分钱。2017年7月,崔旭兴将晁某某诉至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2017年9月6日对借款19万元进行了调解;2018年3月9日,对借款8万元进行了宣判。目前,晁某某清偿了本息29.3万元,履行了法院的调解和判决。
35、2017年2月18日,晁某某向麻某某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3分钱。麻某某实际借款18.2万元。目前,本息均未清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案卷材料、贷款资料、扣押清单、借条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王某乙、许某某、赵某甲、张某甲、暂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视听资料:晁某某、侯某甲谈话录音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晁某某、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侯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套取银行贷款,数额累计450万元,情节严重;以借款形式,向35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688.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条和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犯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晁某某现押眉县看守所,侯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538931****);
2、案卷二十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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