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晁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晁某甲用手机登录名为“喜鹊互娱”的娱乐网站,向客服申请开设房间,建立房间“亲友圈”,设置房间游戏规则,组织他人在其开设的房间内以“打麻将”、“跑的快”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晁某甲通过收取客服返利的方式,总计获利58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二部,人民币3690.88元;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
3.证人晁某乙、孙某丙、薛某丁、郭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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