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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晁某甲,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号楼**单元**号。2006年12月5日犯窝藏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晁某甲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君悦龙豪大酒店八楼与被害人于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晁某甲将被害人于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于某某左手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并屈肌腱断裂。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晁某乙、郝某某、王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晁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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