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晁某甲,曾用名晁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晁某甲驾驶陕U****5轻卡送货车窜至渭南市高新区崇业大道,发现道路西侧的渭南3D打印基地东门北侧共享电动车停放点停了许多共享电动车,趁周围无人之机将二辆蓝色“哈啰”助力车装上其驾驶的轻型卡车上盗走,当日17时许将赃物拉至家中,欲将电动车上的定位装置拆除未果,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潼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每辆价格1962元,两辆共计价值3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指认照片
6、现场勘查笔录;
7、扣押物品清单;
8、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甲无视法治,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晁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小平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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